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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厂垄断的 “不典型”症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08-8-23 20:28:51

钢厂垄断的 “不典型”症

  唯一让老李感到振奋的的是,他听说, “因为受反垄断法出台的影响,涉嫌联合定价的华北五钢会议在最近几个月没有按原来的形式进行。”

  钢厂当然不愿意戴 “联合定价”的帽子。河北津西钢铁内部人士对现代物流报记者表示, “垄断法出台了,再开这样的会议恐怕不大合适了”,但 “可能换个叫法或私下电话沟通还是要进行的。”在他看来,华北五钢等各种形式的 “市场研讨会”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市场的价格协调机制,在共同维护钢材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防止钢材市场的大起大落起到了很大作用。 “

  “联合定价就是涉及垄断的,”王厚忠律师表示,联合定价现在由明转向暗处增加了法律诉讼的难度,需要国家反垄断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如果查出垄断协议,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它涉及垄断。如果没有,就不无法断定是否是垄断行为。”

  在王厚忠看来,执法部门的执法效率和公正性将直接决定着此类事件性质的判定。同时,王厚忠认为 “会议所制定的价格只是一个参考价格,有没有垄断的嫌疑还要看他有没有攫取垄断利润。”

  对于这样的解释,老李感到十分无奈。

  “钢厂很多被疑是涉嫌垄断的行为出现了不典型症状。”王厚忠律师对此作出了解释,《反垄断法》界定垄断行为有两个要件,第一个是看它在这个行业当中是不是具有支配地位。第二个是要看它有没有利用这种支配地位来获得垄断利润。

  《反垄断法》在第十九条对什么是支配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在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或者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或者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显然,按照这种标准,在我国现阶段,任何一个钢铁生产企业都没有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即使是前十大钢厂合计的份额也没有达到四分之三。

  假如,钢铁生产企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上的行为也就不能够认定为垄断行为。

  “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于细节方面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说明解释,相关配套条文也没有完全出台。”王厚忠律师表示,目前我国任何钢厂在全国范围内并不能构成法律中所指出的市场支配地位,但某些钢厂在某一区域内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同样没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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