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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中国《反垄断法》最终落地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08-8-23 20:28:35

8月1日中国《反垄断法》最终落地,这部历经13年磨砺的新法正与我们越走越近,但真正需要它的人却觉得法律离自己还很远。

  老李是河北唐山一家建材流通企业总经理,他经常眼睁睁地看着自己手中的钢材低于钢厂指导价售出,“着急却没有办法。”

  “(钢厂)先定个指导价,我们根据这个指导价再定价。还要按照他们给的量销售,完不成任务下次就没货了。”老李说。

  《反垄断法》的实施,促使许多憋气很久的像老李一样钢材流通商开始对钢厂的这些约定俗成的行为重新进行思考。

  老李现在迫切地想知道《反垄断法》这部法律是否能够改变他此时的处境。  但他最终还是发现,要找到钢厂的 “罪状”确实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不违法的指导价

  按照老李的说法,所谓的 “华北五钢会议”即京津唐地区的五家主要生产长材的五家钢厂 “每月底凑到一块,商量着定出下一个月的指导价。”钢厂基本上都按这个确定外销钢材“到(北)京价”,其他地区的价格是在此基础上相应的增减路费而已。

  每个月都要与钢厂打交道的老李,对这个会议是又恨又怕。

  “这个会议影响力很大,华北甚至全国都按这个价格走。我们必须跟着这个会议定的价格走。”

  最近,老李就遇到了麻烦。进入夏季以来,钢铁市场出现下滑,市场价格倒挂,但是钢厂单方制定的指导价并没有随行就市有所下降,于是老李陷入了两难, “他们不降价,我们也不降,卖不出去,这样就完不成钢厂规定的销量,下次我们就可能拿不到货了,保证金也没了;要是降,肯定赔。我们根本就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一直相当 “较真儿”的老李在反复读了若干遍反垄断法的条文后,认为钢厂的做法违反了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长期研究钢铁流通法律风险问题的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王厚忠律师认为,钢厂制定的市场指导价并没有强制钢贸商们执行,而且钢贸商们有权浮动价格,并且没有受到来自钢厂方面的干预,如果出现亏损,那就是由于市场因素造成的,所以不能算是垄断行为。 “判断是否涉及垄断的关键在于钢贸商们低于或高于这个指导价出售,会不会受到来自于钢厂方面的奖励或处罚。”

  这种解释也得到了多数钢贸商的认同,一位石家庄市的钢贸商对记者坦言: “虽然是不合理但好像不违法,(钢厂)不会让我们挣很多钱,也不会让我们赔很多。”

  王厚忠律师认为,根据协议钢贸商们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销售,如何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涉及垄断,也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在是 “周瑜打黄盖,一个原打一个愿挨”,这种定货协议严格说也不能算是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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